资讯详情
增值税发票开具有新规
分类:
发布时间:
2017-06-02
5月19日,国家税务局发布了2017年第16号公告,公告要求如下:
一、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增值税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发票。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
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、非公司制企业法人、企业分支机构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。
二、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,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,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。
更多资讯
地址: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097号
电话:0371-66781757
传真:0371-66781757
E-mail: hnsgjjt@163.com
网址:
- ————— 公共资源网 —————
地址: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097号 电话:0371-66781757 传真:0371-66781757 邮箱:hnsgjjt@163.com 营业执照
本网站已支持IPV4 / IPV6 双向访问 营业执照
地址: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097号 电话:0371-66781757
传真:0371-66781757 邮箱:hnsgjjt@163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