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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禁止工作日中午饮酒及处罚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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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
2012-03-14
公司各单位:
为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,严肃工作纪律,反对奢侈浪费,提高工作效能,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,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,树立企业良好形象,现对全公司中午禁酒工作做如下规定:
一、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。
二、严禁任何时间、任何场合酗酒;严禁酒后在公司办公和生产场所闹事。
三、确因工作需要饮酒的,必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或分公司(项目部)主要领导批准,且尽量安排在晚上时间。
四、对违反本规定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:
㈠初次违反规定者,给予警告,罚款100元,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;
㈡经教育后仍未改正的,责令写出检查,给予通报批评,取消当年职务、职称晋升资格;
㈢凡因饮酒影响正常工作、损害企业形象、造成不良影响的,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;凡是年度内,发现领导干部违反三次以上者,给予降职、免职等相应的组织处分。
㈣工作人员违反规定,同时对所在部门和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。
五、全体干部职工要统一思想,提高认识,严于律己,遵守纪律,相互监督。各级领导干部,要带头执行,以身示范,做出表率。要按照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加强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。
六、为确保禁酒规定落到实处,公司决定成立“禁酒”检查组:
组 长:朱张顺 党委书记
副组长:岳广玉 纪委书记
成员由人事劳动处、党委工作部、监察室、办公室人员和各单位支部书记组成。
办公室设在监察室,主任杨久春(兼)。
检察组要加强监督,不定期检查,明查暗访,确保规定取得实效。
七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:0371-66781744;举报邮箱:hnkjjt@163.com。
八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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